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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做好老年护理医疗资源的规划、布局。根据辖区内老年人群的数量、疾病谱特点、医疗护理需求等情况,结合实际,科学制订老年护理服务体系规划,统筹整合老年护理资源,建立覆盖老年人群疾病急性期、慢性期、康复期、长期照护期、生命终末期的护理服务体系。 

医疗机构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

(二)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增加辖区内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床位

(三)医疗机构要按照分级诊疗的要求,结合功能定位,根据老年患者疾病特点、自理能力情况以及多元化护理新需求等,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积极开展老年护理服务需求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情况,按需分类地为老年患者提供专业、适宜、便捷的老年护理服务。

(四)三级医院主要为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专科护理服务。公立三级医院要承担辖区内老年护理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任务,发挥帮扶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三级医院积极参与。鼓励二级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为老年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护理服务。护理院、康复医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等医疗机构要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老年患者提供护理服务。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为有需求的老年患者特别是失能老年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家庭病床、日间护理中心或 “呼叫中心”等,为老年患者提供居家护理、日间护理服务。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多种方式,为老年患者提供疾病预防、医疗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一体化服务。

提高老年护理从业人员服务能力

(六)要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医疗机构内护士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提升老年护理服务能力。重点加强对二级医院、护理院(站)、护理中心、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培训,提升其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护理,老年心理护理等老年护理专业技术水平,特别是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的能力。 

(七)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培训医疗护理员,提高其从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内医疗护理员的培训,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学协会、职业培训机构等可以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医养结合机构等提供医疗护理员培训技术支持。

丰富老年护理服务模式

(八)鼓励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积极丰富创新多层次、差异化的老年护理服务模式。医疗机构要结合优质护理服务的推进和要求,为老年住院患者提供全面、全程的责任制整体护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为老年患者开展延续性护理服务,将机构护理延伸至社区和居家。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丰富和创新护理服务模式,为失能或高龄老年人提供日间护理、居家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

(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医疗机构按照要求积极探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优先为失能、高龄或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提供居家护理等服务。 

(十)各地要将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相关医疗机构纳入到医联体建设中,充分发挥大型医院优质护理资源的帮扶带动作用,借助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以及远程医疗等形式,帮助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护理服务,惠及更多老年患者。